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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主体责任及主要责任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院党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条学院党委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书记同时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负重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学院党委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庆市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课堂教学管理,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建立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制度机制。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完善宣传思想阵地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实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度,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院党委审批。坚持党管媒体原则,牢牢坚守媒体的党性原则和社会责任,学院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学院网页使用管理制度,教职工微信群、QQ群,学生微信群、QQ群等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稿件审稿制度,进一步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加强学术沙龙、座谈、交流会等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绝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完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舆情分析管控和网络热点引导。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上网,提升学院网页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坚持依法管网制网,加大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学院师生自媒体管理,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五)加强专业社团管理的责任。制定完善学院专业社团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社团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施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专业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把握好学生社会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六)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加强反邪教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特别对外籍教师要明确严禁校园传教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教育工委、学校党委有关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部署,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教育,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建立健全教育、宣传、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广大教师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加强对选送境外的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八)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调查研究制度,加强意识形态风险评估,及时排查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组织落实监控和管控措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九)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一意孤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意识形态领域违法信息的清理整治力度,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经费保障。将学院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学院党委书记作为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事件亲自处理。
(二)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实际,对党委部署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责任分解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备。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管理。营造氛围、提供保障,组织各单位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带领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四)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回应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切实解决广大师生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共识,维护稳定。
(五)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执纪监督,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六条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书记同时作为直接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部署。
(二)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制定意识形态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检查党委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深入基层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的对策措施,增强工作预见性、创造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七条院长作为重要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党政同责”原则,与党委书记一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抓好学院意识形态工作。
(二)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与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三)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经费支持和人员配备、办公活动场所等条件保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分管工作之中,带头抓好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
(二)加强对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对分管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指出纠正,督促落实整改。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
第九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标准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的干部、团干部、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强化党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学院党委及时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对学院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的内容是:
(一)党委领导班子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二)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党委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情况。
(三)选优配强学院宣传委员、新闻报道通讯员,及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学院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重庆市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和事,必须查清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院长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职责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媒体等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的。
(十二)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