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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科研管理办法

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科研工作担负着探寻规律、服务决策、创新理论、指导实践的重任,对促进学院人才培养、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素养、提升教学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科研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科技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规划以及现有科研基础,充分发挥学院的专业和师资优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学院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共同目标,为师资水平的提高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四条 凡是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场地、水电及以学院名义进行的科研工作都应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没有履行申报手续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章 学术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咨询和科研成果认定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术水平较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在审议重要事项时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学者参加。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学院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职务专利项目、院级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省(部)、市(厅)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教育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项目。

(三)职务专利项目:是指教职工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在本职岗位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职务发明创造所申请专利其专利权属于学院。

(四)院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院为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管理创新等而设立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

拟申报项目人员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申报科研项目(如有疑义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原则上每人每年作为项目主研人前三名申报项目不超过两项,其他参与人员不超过三项。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根据申报通知,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设立部门的项目指南和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无指标限制的,由科研秘书形式审查,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有指标限制的,经科研秘书形式审查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经与企事业单位联系,承接对方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科技协作合同,在双方加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公章或科技合同章后生效。

(三)职务专利项目的申报。学院教职工申请职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要求准备技术文件,送学院审批并办理申请登记;学院批准后,项目申请人可办理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项目申请人将专利申请表、受理通知书、请求书第一页等复印件报学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项目申请人将专利证书原件及专利文件报送学院存档。

(四)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秘书根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人填写学院项目申报书,由所在系提出评审意见,送科科研秘书汇总、初审,再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准予立项。

第八条 学院对已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报书、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科研秘书备案。凡未在科研秘书备案的项目,学院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科研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可。

第九条 项目实施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履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立项、技术合同终止或纠纷以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含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立项协议等),并以此作为学院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负责组织项目组人员严格按项目合同开展研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任务的完成;

(2)向学校科研处上报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经费决算表、结题材料和项目完成后的有关档案材料;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出国、病休等原因超过一年的,须提前2个月上报学院;

(4)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和时间以及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部应及时报请学院,并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5)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6)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而没能按计划完成的纵横向项目,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院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终止或未按合同(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院造成损失的,经学院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学院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纵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立项部门批准。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二)横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双方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委托方组织评审、验收结题认可后,项目负责人将相关结题材料和结题证明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三)院级科研项目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填写《终结报告书》,提交《研究报告》和《工作报告》,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一式三份交科研秘书。学院组织项目结题评审。经评审未获通过的项目,将退回项目组完善研究,待符合条件后再提交评审,两次未通过评审,给予撤项。

(四)凡已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需将结题或验收项目的全套材料提交科研处归档。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等。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审核、结算等环节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验收或结题。

第十三条 科研秘书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院不予承认其立项资格,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学院还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将科研经费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人员进行审计、检查。对于到账的项目经费,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凭发票到财务处及时审核报销。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成果产权管理

(一)凡本院教职工(含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本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均属学院。上述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获准立项备案并业已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

(2)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不含生活、消遣、娱乐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专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理论译著、工具书、教学研究文章、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

(3)公开出版的电子文本形式的学术论文、教材、课件、应用软件等;

(4)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5)各级各类获奖的其他科研成果。

(二)教职工在调离工作岗位、停薪留职、辞职或退休之前,需将在原部门从事研究及其他技术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学院。

(三)除法律规定之外,学院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都必须与学院签订实施合同,并交付使用费。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

(一)科研成果鉴定应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确定是否鉴定。学院鼓励具备条件的科研成果积极申请鉴定。

(二)确定鉴定的科研成果,由项目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逐级报批。

(三)科研成果鉴定由项目组自主申请,鉴定所需费用由项目经费列支或由项目组自付。

第十七条 成果登记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成果取得后的一个月之内,到学院办理科研成果登记手续,需出示相应佐证材料,主要包括:(1)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原件;(2)成果证书原件;(3)能证明成果获奖或被转载、引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材料原件;(4)其他能证明取得该成果的佐证材料。

(二)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三)由本院多人合作的专著、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登记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四)学院教职工与院外人员合作的专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学院人员所承担的部分及字数等。

(五)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应无归属权及排名顺序的争议。

(六)凡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在申报评奖、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学院将不予出示证明或认定。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八条 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程序及标准,按《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的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介质、电子介质和磁介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资料、图片、光盘、软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科研档案,可以分为:(1)项目成果档案材料;(2)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3)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4)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1)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2)与项目有关并由学院转发的科研处文件;(3)申报过程中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及其说明书等材料;(4)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5)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6)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1)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2)出版社出版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的学术论文、专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课件等;(3)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四条 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包括:(1)奖励申报书;(2)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3)获奖的批文;(4)获奖证书,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5)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五条 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包括:(1)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2)学院下发的项目申报及成果奖励文件;(3)学院下发的年度科研成果公示文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档案和获奖、转载、引用成果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出版物成果档案(学术论文、专著、教材等)的原件由著作人本人保管。

第八章 科研成果交流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对学院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各部门及成果完成人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均应签订合同。生效合同副本须交一份给学院存档。

第三十条 凡属学院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一经转让,学院收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让费,其余部分归项目组自由分配,经交流、推广应用的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学院与项目组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科研管理文件有相悖之处,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若本办法与学院其他科研管理文件有相悖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